恋爱购房风险大,财产分割要谨慎——从A案看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警示

2025年8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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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案件聚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典型共有物分割纠纷案。原告A与被告B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屋(总价约41.2万元),分手后因房屋归属及折价款发生争执。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被告B所有,由其支付原告折价款25万元,判决书指出:双方恋爱关系终止(共有基础丧失)、出资比例争议(原告仅贡献小部分首付)是核心问题。 ## 案情警示 1️⃣ **恋爱期间共同购房隐患多** 原、被告在热恋时合资买房但未明确出资份额和产权约定。分手后房屋分割引争端,法院强调:恋爱购房常因感情冲淡理性,易埋下纠纷种子。提醒公众:亲密关系中的财产出资务必白纸黑字记录,避免“情感债”变法律纠纷。 2️⃣ **出资证据留存不足代价高** 购房首付部分资金(如7.5万元)双方都主张己方出资,却因缺乏书面凭证导致法院难以完全采信。原告最终仅获折价款25万(远低于50%诉求),损失显著。律师提示:现金支付应同步索要收据,转账坚持对公账户并注明用途,切勿混合交付方式。 3️⃣ **产权登记拖延加剧风险** 房屋虽完成预告登记却未及时办理正式产权证,导致所有权状态模糊,加剧分割难度。本案耗费两年诉讼,成本高昂。警示:购房后需第一时间完成产权登记,明确共有人份额,拖延只会放大法律风险。 ## 律师支招 王伟江律师(诉讼专家)支招预防类似风险: ✅ **书面协议锁定权益**:恋爱或非婚姻关系中共购财产,必须签订《共同出资协议》明确出资比例、产权分配及分手处理条款。 ✅ **证据链条完整化**:所有资金流转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,现金交付须双方签字确认;定期对账并保存记录。 ✅ **及早办理产权登记**:购房后3个月内完成登记,按出资比例约定产权份额(如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)。 ✅ **咨询专业人士把关**:大额资产处置前咨询律师审核合同,避免情感因素干扰法律判断。 ## 法条链接 - 《物权法》第93条:共有物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出资贡献、实际使用情况。 -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90条:共有财产分割按等分原则处理,但需参考贡献大小。 - 《合同法》第186条:赠与人可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,本案因未办产权登记导致“赠与”未生效。 ## 温馨提示 恋爱虽甜蜜,财产需清醒!共同购房涉及资金安全、产权归属等核心权益,务必提前规划、留痕操作。如遇类似纠纷,建议立即寻求专业律师协助,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。 ![image](https://lawyer-file-stage.oss-cn-hangzhou.aliyuncs.com/uploads/20250617030904_e18213e1.jpg) ——王伟江律师团队 宣 (声明:本案判决已生效,当事人信息已脱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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