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票开具义务不履行,企业损失超百万——从A公司诉B公司贸易案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
2025年8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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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案件聚焦
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典型买卖合同纠纷案。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支付1500余万元货款采购锌锭后,被告未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且多次拖延延期。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因自身税务问题(收受异常发票未处理)导致无法开票,判决被告30天内交付发票或赔偿税额损失约173万元。
## 案情警示
1️⃣ **合同义务不可免责**
被告辩称税务问题非己控,要求中止审理。法院强调:自身原因导致履约障碍不构成法定免责理由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77条,违约方必须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责任。此案警示企业:合同义务不得因外部因素推脱。
2️⃣ **税务合规=商业生命线**
被告收受第三方异常发票未及时转出进项税额,导致税控系统被锁定无法开票。法院穿透审查认定其税务管理失职是企业经营大忌。律师提醒:税务风险自查须常态化,接收发票前核实来源,避免连带隐患。
3️⃣ **证据留存是维权关键**
原告胜诉得益于完备证据链:购销合同、支付凭证、三次催收函及补充协议均被法院采信。反观被告辩解缺乏支撑。警示:交易中所有催收、延期协议均需书面留存,现金或转账凭证须齐全。
4️⃣ **发票逾期=真金白银损失**
法院支持赔偿173万元税额损失,因未开票直接导致原告无法抵扣进项税。判决凸显《民法典》第584条“损失赔偿”原则:违约后果可预见,企业须预估发票延迟的经济影响。
## 律师支招(admin律师团队专业建议)
✅ 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发票开具时间、税率及违约责任条款,防患未然
✅ 坚持税务合规管理:定期检查发票来源,异常情况立即处理或咨询税务部门
✅ 建立证据保护机制:催收函件、补充协议均需书面签署并公证保存
✅ 遇履约障碍主动行动:及时与企业法律顾问沟通,避免被动担责
✅ 大额交易前置风险尽调:合作前审查对方税务信用,规避潜在纠纷
## 法条链接
- 《民法典》第577条:违约方须承担继续履行、赔偿损失等责任
- 《民法典》第584条:损失赔偿包括可预见利益,不得超过违约方预判范围
-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64条:未按期履行金钱义务需支付迟延利息
**温馨提示**
买卖合同发票义务不是小事,一纸发票关联百万税负!本案警示:企业务必强化合同与税务合规管理,及时保存证据。建议交易前咨询专业律师团队,量身定制风控方案,守护自身权益。
—— admin律师团队 宣

(声明:本案判决已生效,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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