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赁合同违约风险防范指南 —— 从A公司与B公司租赁纠纷案看企业风控关键
2025年10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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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案件聚焦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审结一起典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。原告A公司(出租方)与被告B公司(承租方)签订租赁合同,约定租期至2017年6月30日。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单方通知提前解除合同并搬离厂房,但未按合同要求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。法院缺席判决:被告需支付原告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租金207,900元及逾期滞纳金62,370元,总计270,270元。本案凸显企业租赁中的风控盲区。
# 案情警示
## 1️⃣ 解约通知须精准合规
被告仅提前约40天通知搬离,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三个月书面通知期。法院依据《合同法》第93条认定解约日应为通知送达后三个月,承租方因擅自缩短通知期导致额外赔偿义务。核心提醒:企业解除合同必须严格遵循书面通知时限,避免时间差引发赔偿风险。
## 2️⃣ 违约金设置应合法合理
原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五滞纳金过高(年化约182.5%),原告主动调整为欠付租金30%。法院采纳该调整,体现《合同法》第114条精神:违约金需与实际损失匹配。律师警示:约定违约金时务必参考LPR(贷款市场报价利率)四倍上限,防止过苛条款被法院削减。
## 3️⃣ 缺席应诉等于自弃权利
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故不到庭,未就租金支付期间等争议举证抗辩。法院依法缺席判决,全额支持原告诉求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44条,缺席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。企业须知:涉诉时积极应诉是维权的第一道防线,规避等于认输。
# 律师支招
✅ **签订合同前:**明确解约通知期、违约金计算标准(建议结合LPR浮动利率),避免口头约定。
✅ **合同履行中:**租金支付坚持"对公账户+电子凭证"双轨制,保留书面通知记录(如挂号信回执)。
✅ **纠纷应对:**收到诉讼通知立即咨询律师,准备履约证据链(付款凭证、邮件往来)。
✅ **风险管理:**大额租赁押金单独建档,电费等衍生费用实时结算。
# 法条链接
- **《合同法》第93条:**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约。
- **《合同法》第114条:**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调减,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准。
- **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44条:**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法院可缺席判决。
- **最高人民法院规定:**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LPR四倍(约年化14.8%),可参考用于违约金设定。
# 温馨提示
租赁合同是企业经营高频场景,一纸约定关乎重大权益。本案警示:合规通知与合理违约金设定缺一不可。建议企业定期审计租赁条款,完善风控体系;发生纠纷时,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调解或诉讼,护航经营无忧!
—— admin律师团队 宣 
(声明:本案判决已生效,文中所涉企业信息已脱敏处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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